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浦检刑诉〔2022〕182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延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金某谎称帮助被害人汪某介绍工作、恢复党籍需要好处费为由,先后共骗得汪某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余万元。

2021年6月,被告人金某谎称帮被害人沈某介绍工作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得沈某19万元,后归还1.5万元。

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被害人汪某、沈某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不起诉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金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害人沈某给他的钱款中有7万元系借款。其辩护人提出7万元借款应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金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金某谎称帮助被害人汪某介绍工作、恢复党籍需要好处费为由,先后共骗得汪某共计30余万元。

2021年6月,被告人金某谎称帮被害人沈某介绍工作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得沈某19万元,后归还1.5万元。

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汪某、沈某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金某以介绍工作、帮助恢复党籍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曾因诈骗不予起诉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金某的到案经过。

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金某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金某骗取被害人沈某的钱款金额,经查明,沈某基于金某可以帮其介绍工作才愿意出借钱款,但实际上金某并未帮助沈某介绍工作,亦不具备还款能力,金某系以借款为由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综上,扣除金某在立案前已归还的钱款,本院认定金某诈骗沈某的钱款共计17.5万元。金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诈骗金额应扣除7万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金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开卷

审判员张奕

审判员黄思嘉

书记员陈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