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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86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依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及其辩护人李国梁、郭跃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起,被告人詹某成立海琰公司承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汽车修理业务,并按实际维修量赚取收益。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为赚取额外收益、修复车辆已有损伤,被告人詹某在上下班高峰期等车流密集时段,数十次驾驶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道上,故意加速冲撞正在变道、转弯以及借道的车辆,使自己车辆作为无责车辆进入保险理赔程序。被告人詹某还伙同亲友多次实施故意剐蹭车辆、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被告人詹某通过上述方式,利用自己从事汽修行业的工作便利,频繁地以车辆旧有损伤处碰撞他车,反复制造新事故,骗取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股份公司)、中国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股份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财险)、中国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股份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太平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B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万余元,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1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伙同郭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A公司停车场内,由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皖LXXXXX机动车,故意剐蹭牌号豫RXXXXX机动车左侧,骗取A股份公司保险金2,450元。

2.2018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豫S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路口,趁丁某驾驶牌号苏MXXXXX机动车变道之际,故意加速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80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7,000元。

3.2018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詹某伙同郭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A公司停车场内,以牌号豫SXXXXX机动车右侧故意剐蹭牌号豫RXXXXX机动车左侧,骗取B股份公司保险金5,150元。

4.2019年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豫S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路口,趁陆某驾驶牌号沪AXXXXX机动车变道之际,故意加速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1,55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10,040元。

5.2019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附近,趁胡某驾驶牌号赣EXXXXX机动车变道之际,故意加速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9,20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11,880元。

6.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路口,趁桂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停车等待左转之际,故意加速以车头部位进行碰撞,后永诚财险赔付被告人詹某车辆物损3,400元。

7.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公路路口,趁金某驾驶牌号沪BXXXXX机动车左转之际,故意加速以车头部位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4,50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7,300元。

8.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公路路口,趁张某1驾驶牌号浙EXXXXX机动车掉头之际,故意加速直行以车头部位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4,858元,C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8,338元。

9.2019年1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路口,趁国永宾驾驶牌号皖BXXXXX机动车左转之际,故意加速以车头部位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4,15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8,050元。

10.2019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詹某伙同孙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庙江桥、A公司附近,伪造牌号沪CXXXXX机动车车头部位与牌号沪CXXXXX机动车相撞的事故现场,骗取三星财险保险金人民币1,520元。

11.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大道交叉口,趁古某驾驶牌号川FXXXXX机动车右转之际,故意加速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3,25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4,700元。

12.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附近,趁周宏强驾驶沪CXXXXX机动车变道之际,故意加速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1,100元,B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2,900元。

13.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与秀沿路交叉口,趁顾某驾驶牌号沪BXXXXX机动车右转之际,故意加速以车头部位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49,00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52,900元。

14.2020年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附近,趁马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掉头之际,故意加速以车头部位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3,86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7,860元。

15.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詹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道路上,伪造已有损伤的牌号沪CXXXXX机动车与牌号沪CXXXXX机动车相撞的事故现场,并冒用他人驾驶证,骗得三星财险保险金1,500元。

16.2020年3月3日7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公路路口,趁高某驾驶牌号豫SXXXXX机动车右转之际,故意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1,800元,天安财险赔付两车保险金4,700元。

17.2020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的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路交叉口,趁刘某1驾驶牌号沪DXXXXX机动车变道之际,故意加速碰撞致本车侧翻双侧受损,造成对方车辆物损18,200元,B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36,200元。

18.2020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已有旧伤的牌号沪F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村宅附近,故意以右侧与魏海龙驾驶的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1,10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1,700元。

19.2020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沪F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附近,趁李某驾驶牌号苏CXXXXX机动车变道之际,故意加速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4,20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8,400元。

20.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詹某伙同詹某,驾驶牌号沪F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与川沙路交叉口,故意加速以左侧碰撞赵某驾驶的牌号沪AXXXXX机动车,A股份公司支付沪FXXXXX机动车保险金2,000元。

21.2020年4月29日7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趁任某驾驶牌号苏EXXXXX机动车变道之际,故意加速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1,60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1,830元,被告人詹某在理赔过程中冒用他人驾驶证。

22.2020年4月,被告人詹某承诺将通过伪造事故方式帮刘某2免费修车。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伙同刘某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附近,由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以右侧故意剐蹭与刘某2牌号豫SXXXXX机动车,后因刘某2车辆未办理交强险而未进入理赔程序。

23.2020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詹某伙同詹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路口,由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以后部故意撞击牌号沪FXXXXX机动车左侧,骗取三星财险保险金人民币4,450元。

24.2020年4月3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詹某伙同孙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A公司停车场内,由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以右侧故意刮蹭牌号鲁HXXXXX机动车,并冒用他人驾驶证,骗取C股份公司保险金3,700元。

25.2020年5月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附近,趁陈某驾驶牌号豫NXXXXX机动车右转之际,故意加速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1,292.56元,太平B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2,336.56元。

26.2020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附近,趁石某驾驶牌号苏FXXXXX机动车变道之际,故意加速以右侧进行碰撞,造成对方车辆物损2,910元,A股份公司支付两车保险金3,780元。

27.2020年5月11日9时33分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与新金桥路交叉口南侧,趁张某2驾驶牌号沪AXXXXX7机动车在XX路XX道行驶之际,故意从相向车道迎面撞击,造成对方车辆物损2,500元,A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6,120元。

28.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牌号沪CX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路口,趁邓某驾驶牌号赣AXXXXX机动车右转之际,故意从后方进行撞击,造成对方车损1,800元,C股份公司赔付两车保险金3,200元。

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詹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郭某、詹某、孙某、陶某、丁某、陆某、胡某、桂某、金某、张某1、国永宾、古某、顾某、马某、高某、刘某1、李某、任某、陈某、石某、张某2、邓某、赵某、邹某、刘某2、郑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保险理赔档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詹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晓青

人民陪审员杨红

人民陪审员徐椰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亚南

书记员黄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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