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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67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自1998年来沪至今,先后在本区XX路XX路附近、本区罗店镇宝山寺附近及本区XX路XX号其经营的“太古策划”店内,通过对外宣称自己精通奇门遁甲、太乙、六壬、风水等,诱骗被害人至其处摇卦、算命。随后,熊某又谎称被害人或亲友鬼怪缠身、时运不济等,向被害人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再以做“法事”消灾解难、驱鬼转运、传授“法术”等为由,收取“法事”费、供奉金、收徒费等,以此骗取被害人杜某、严某2、蒋某、闫某、施某2、施某1、侯某、陆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及人参、香烟等物品。

2022年2月2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在本区XX路XX号其经营的“太古策划”内被民警抓获。

审理中,被告人熊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严某2、蒋某、闫某、施某2、施某1、侯某、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严某1、严某3、戚某、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提供的被害人严某2与证人严某3之间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提供的被害人施某1、侯某、陆某与被告人熊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蒋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施某2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平航手机取证分析报告》、“太古策划”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利用“鬼”“神”之说等封建迷信思想,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退出违法所得,亦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退赔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敏芳

审判员张金

人民陪审员张夏

书记员倪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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