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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61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3   阅读: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有能力帮被害人汤某的儿子打点当兵分配一事,从汤某处骗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00元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55,000元。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先予否认后供认。案发后,高某某已向汤某退还65,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相应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宣告缓刑。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某某的手机二部,解除扣押。

三、未出退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练斌

二Ο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宗敏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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