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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3〕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及本院经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邓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连某借为盒马公司拉新之际,使用其本人名下及其妻子王某名下盒马账户,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找人刷单,以虚假新注册用户的方式骗取盒马公司拉新补贴、以虚假订单的方式骗取盒马公司购物优惠补贴,并将所购买的折扣商品低价出售的方式再次获利。

经复兴A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连某名下账户虚假风险订单折扣金额人民币36,528元,虚假风险订单奖励金额人民币14,299元;王某账户虚假订单折扣金额人民币65,368.50元,虚假订单奖励金额人民币14,870元。

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连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连某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连某的供述,被害公司代表邵晨晟的陈述,拉新外包服务合同,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盒马公司提供的新用户信息,复兴B事务所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连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连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果

人民陪审员杨素凤

人民陪审员何振荣

书记员曹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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