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马一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至案发,陈得伟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租赁办公场地,组建以诈骗境内公民为主要活动的犯罪集团,招募大量人员充实团队规模并设立若干组别分工从事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集团先后搭建虚假的MT4、数字币投资平台,由业务员通过互联网挖掘潜在的被害人群体,通过话术将其引流至由集团成员组成的授课直播间,经讲师推荐,诱使被害人通过上述平台投资所谓的原油期货、DCC、INK数字币等项目,待被害人投资后便通过强制平仓、封盘收割等手段恶意制造亏损的假象。案发期间,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骗取盛某、吕某、陈某1、杨某2、万某、樊某、蔡某、毛某、陈某2等被害人钱款。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出境至马来西亚加入上述诈骗犯罪集团,诱使被害人下载虚假平台并投资入金,工作至同年12月28日回国。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被害人吕某、杨某2、陈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戴某、刘某、李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银行、火币网、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出入境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茜浩
审判员徐明敏
人民陪审员崔锦霞
书记员胡晓奕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