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或5月某日,被告人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关系人王某(已起诉)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他人医保卡,在本市各大医院以看病为由,利用他人身份低价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得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00余元的价格,将自己保管的医保卡,租借于王某等人,为王某骗取本市医保局医保基金提供了帮助。颜某涉案医保卡共骗取人民币35,629.61元医保基金。颜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颜某于2021年12月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颜某具有从犯、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颜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翠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管胜杰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审判员董翠
管胜杰书记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