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贾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7月,被告人郑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刘某,因被害人胡某丈夫涂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欲托人办理取保候审等手续,后在刘某介绍下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胡某。2022年3月起,被告人郑某经事先预谋,在获得被害人胡某信任后,以能为其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等事项为由,共计骗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2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案发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郑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结合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被告人郑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证人刘某。被害人胡某因其丈夫被公安机关拘留,欲托人办理取保候审等手续,后在刘某介绍下通过微信结识被告人郑某。2022年3月起,被告人郑某经事先预谋,在获得被害人胡某信任后,以能为其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等事项为由,共计骗得胡某7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22万元。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招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郑某获得被害人胡某信任后,以能为其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等事项为由,骗取其钱款,案发前被告人归还部分钱款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兴业银行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胡某的公公涂根华的账户向被告人郑某提供的黄志敏、郑华、郑怡芳账户转账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郑某的到案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郑某的前科情况。
5.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赔部分钱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33年3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奚燕云
人民陪审员林威
人民陪审员邱丽云
书记员佘晓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