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薛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以60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每盒的价格向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订制一款名为某某味复合肽植物饮料(以下简称“某某味”)的食品。后薛某招募被告人吴某等作为“某某味”的“讲师”,负责推销该产品。
2022年8月,在薛某的统一安排下,被告人吴某与多人结伙,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X”饭店等地通过聚餐讲课等方式,以每盒1200余元的价格向多名老年被害人推销该产品。其间,吴某在明知“某某味”系食品、不具备药品疗效的情况下,谎称自己系石家庄XX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等相关公司的负责人,“某某味”可以治疗、预防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骗得被害人张某1、沈某、姚某、单某、洪某、孟某、张某2等人的信任后销售该产品,从中牟取暴利。经查,吴某骗得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4万余元。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至审查起诉阶段,吴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钱款4.9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骗取老年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老年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在本案中具有从犯、坦白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的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扣押的U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拥军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