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23)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以合伙经营宠物养殖及销售生意为由,通过虚构拥有可以长期免费使用的宠物养殖场地、持有宠物店股份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信任,并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由被害人孙某出资10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购买宠物。同日,被害人孙某在本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10万元,但被告人黄某某将10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
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继续以资金不足为由,让被害人孙某再出资5万元,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书》。同日,被害人孙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5万元,但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将5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夏某的证言、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立案申请书、报案材料目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账单详情、合伙协议书、录音书面材料、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返还被害人孙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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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春旸
人民陪审员谢向华
人民陪审员童建兵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毓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