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决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邬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能帮助唐某入职上海XX有限公司,后在微信中冒充该公司人事、负责人等向唐某发送入职、体检等信息,并伪造聘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等,以入职需要送礼费、疏通费、体检费等为由骗取唐某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23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处查获并扣押涉案的手机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唐某作出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据、谅解书,证人王某、杨某、阮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陈某人事信息、伪造的聘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浦发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截图、陈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亦贾
书记员李芸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