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甘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在“氧气平台”上搭识了被害人何某。自2022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通过前期包装自己的身份,向对方赠送假名表,伪造银行卡流水明细及余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展示虚假的房产证、现金图片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信任,并虚构割腕、怀孕需要治疗费用,银行卡、支付宝冻结需帮冲流水解冻,酒店经营需要费用,酒店装修造成“一死一伤”需赔偿,借高利贷急需还利息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8万余元。上述钱款被被告人王某用于在娱乐平台上“打赏”等消费。
2022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酒店XX房间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刘某、陈某、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部分扣押物品照片及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人口信息表、《人事信息表》《劳动合同》《辞职书》《王某在易佰酒店的住宿情况》《入住详单》《孕检尿检报告》《影像学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承诺书》《情况说明》《投诉记录》,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伪造的转账记录、银行卡余额、聊天记录、房产证,虚假的现金图片、装修照片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永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34年9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孙咏梅
人民陪审员慎颖
书记员陈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