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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刑诉[2022]88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日又以沪青检刑变诉[2022]2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变更。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曹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起,于某与上海XX有限公司合作申报“土方卸点”,并委托被告人陈某负责相关审批手续。同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隐瞒其无能力办理审批的真相,虚构人脉关系,通过私刻“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XX局香花桥所”两枚公章并冒签村委会书记签名的方式,谎称已完成审批手续,先后骗取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22,000元。

2022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被湖北襄阳铁路公安处荆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卞某、于某、沈某、钱某、朱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土方回填押金表、回填协议、建设工程建筑渣土回填经营合同、建筑垃圾业务办理申请表、同意受纳证明,转账明细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ATM机监控截图,通话录音,案发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火车票订单详情截图、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户籍资料,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部分退赃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2,0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金全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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