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夏思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结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陈某因沉湎赌博及网络游戏,在取得王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编造投资借款、治病就医、出国及自己与朋友涉及刑某等各类事由骗取王某钱款,累计达人民币190余万元,用于个人还债、赌博、游戏充值等。
2022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经其确认的手机信息界面照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确认的涉案电子转账支付记录、柜面转账凭证、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证人赵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涉案账号支付明细、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轻,前期无诈骗故意,且有部分还款。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19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33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雪明
审判员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吉红
书记员刘佳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