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温平检刑诉(2022)84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7   阅读:

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初,被告人姜某某虚构投资做生意需要本金的事实,承诺高额利息,骗取周连英现金人民币20000元。随后被告人姜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家属于2022年7月28日代为赔偿周连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周连英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作概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冬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