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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奉检刑诉〔2022〕77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军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及其辩护人顾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日,上海XX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公司员工段某、袁某在事故中受伤。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同案犯张某(另案处理)为骗取工伤保险理赔款,在被告人查某的指点下,在段某、袁某已经入职公司两年以上,不符合“先伤后保”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段某、袁某的劳动合同,编造虚假入职时间,并指使同案犯谢某(另案处理)以伪造的劳动合同向上海市XX局(以下简称XX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奉贤分中心(XX社XX中心)提出工伤保险理赔申请。2022年3月17日,上海社保奉贤分中心支付段某工伤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31345.15元。袁某的工伤保险理赔申请因上海社保奉贤分中心在审查中发现入职时间虚假而被退回。经上海社保奉贤分中心核定,袁某的工伤保险理赔如成功,该中心应当支付袁某理赔款人民币1777859.65元。

案发后,同案犯张某已将人民币431345.15元工伤保险理赔款退回上海社保奉贤分中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XX局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海社保奉贤分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银行转账记录,证人丁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谢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查某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查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查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挽回。综上,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希望法院能够采纳该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有同案犯张某、谢某的供述,证人丁某的证言,XX局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海社保奉贤分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赔偿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查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查某已经预缴罚金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查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等,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查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国志

人民陪审员周培红

人民陪审员金红妹

书记员吴佳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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