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3日立案,并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通过虚构以不用考试直接办理汽车驾驶证以及可以帮忙解决人事调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等人共计29000元(人民币,下同)。
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通过虚构以不用考试直接帮被害人孔某、金某办理汽车驾驶证的方式,分别骗取孔某6300元、金某6500元。
2021年6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建设银行门口,通过虚构以不用考试直接帮被害人徐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方式,骗取徐某人民币1200元。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通过虚构以不用考试直接帮被害人徐某的朋友办理汽车驾驶证的方式,骗取徐某从朋友处收来的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徐某7200元,并获得谅解。
2022年5月9日周某某接水心派出所电话通知后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控方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前科,但系坦白,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0元,发还被害人钟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发还被害人孔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发还被害人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德悦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