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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检刑诉(2023)25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7   阅读:

案件概述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鲍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应龙、周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通过探探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刘某,在聊天过程中向对方谎称自己为国家级钓鱼运动员,并假意与其发展成恋爱关系,后以在国外钓鱼比赛期间银行卡被冻结资金困难、身体不适需要看病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6354元。所骗得款项已被被告人廖某某挥霍。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的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购物记录,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6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有:被告人廖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法庭能够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分别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害人刘某的损失146354元,责令被告人廖某某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秋静

人民陪审员陈巍

人民陪审员蒋寅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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