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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长检刑诉[2023]33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8   阅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连某某虚构自己有长期出租房源,通过伪造聊天记录、产权证照信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丁某信任后,以预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

2022年7月15日,被告人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连某某已赔偿二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连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伟敏

书记员庄云婧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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