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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3〕26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于2020年10月期间,在通过网络微信聊天认识了居住在本市静安区的被害人高某,并获得对方信任后,先后虚构了自己偿还房贷急需用钱、能够帮被害人购买便宜手机等多个虚假事实,从而多次骗取被害人资金累计人民币4.2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通过被告人家属和其取得联系。2023年3月8日10时,被告人方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全额赔付了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方明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旭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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