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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9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李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唐康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编造“王瑶”“陈伊乐”两个身份,以“王瑶”身份在网上与被害人侯某1(已去世)谈恋爱,在两人恋爱期间,被告人张某以生病住院、索要路费、租房等理由多次向侯某1及其母亲被害人刘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22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侯某2的证言,报案、控告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微信账号截图照片、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庭后提交的相关代理意见,因在案证据无法印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33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晓晖

审判员余乐

人民陪审员沈长华

书记员蒋冬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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