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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检刑诉(2022)15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9   阅读:

案件概述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2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泽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网络游戏中以男性身份结识被害人李某,后通过微信和李某联系,默认自己男性身份并取得信任。后林某某于2022年3月至9月,陆续虚构自己经营劳保用品店需装修、进货、交租金及承包的工程尾款未结算等理由多次向李某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共计骗取李某256382.79元。

案发后,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退还李某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刑事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手机电子数据,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继续退出的违法所得243382.79元,返还被害人李某。

三、随案移送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广军

人民陪审员陈晶晶

人民陪审员赵春仿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瞩

代书记员倪琼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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