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部刑诉〔2023〕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并谎称可以办理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骗取赵某1、胡某、姜某、陆某、刘某、赵某26名被害人钱款累计人民币9,000元。期间,方某某用手机P图软件伪造2张上海市防疫保障(生活物资)临时通行证提供给陆某、赵某2使用。
2022年5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方某某已全额退赔相关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纪红
书记员黄肇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