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浦检刑诉〔2022〕10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3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黄晨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徐某、方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招募十余人分别担任讲师、检测员、主持人、经销商、前台接待人员等职。后徐某、方某安排经销商在上海市各小区通过发放宣传单或报纸登广告等方式,以免费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被害人至XX公司参加所谓健康讲座,再由检测员对被害人实施虚假检测,由讲师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慢病防治组组长、主任医师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讲座洗脑、虚假诊疗,虚构或夸大被害人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谎称XX公司低价购入的“通络心”、“参虫草”、“863复活丹”、“NGF”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截至2022年1月案发,徐某、方某等人共计骗得人民币11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被害人60名。其中,被告人XXX作为经销商,参与诈骗数额为134,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被害人陈述、同案关系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测报告、审计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有坦白情节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徐某、方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招募十余人分别担任讲师、检测员、主持人、经销商、前台接待人员等职。后徐某、方某安排经销商在上海市各小区通过发放宣传单或报纸登广告等方式,以免费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被害人至XX公司参加所谓健康讲座,再由检测员对被害人实施虚假检测,由讲师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慢病防治组组长、主任医师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讲座洗脑、虚假诊疗,虚构或夸大被害人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谎称XX公司低价购入的“通络心”、“参虫草”、“863复活丹”、“NGF”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截至2022年1月案发,徐某、方某等人共计骗得人民币11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被害人60名。其中,被告人XXX作为经销商,参与诈骗数额为134,000元。

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XXX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XXX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焦某退赔2万元,向被害人唐某退赔了4万元,向被害人管某退赔了20,980元,向被害人姚某退赔了6.5万元,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管某、姚某、唐某、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处方单、聊天记录截图、药品照片等,证实其等人遭遇诈骗的具体经过。

2.同案关系人徐某、方某、李某1、李某2、陶某、张某等人的供述,证实涉案团伙实施诈骗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及团伙人员的各自分工。

3.证人洪某、乔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实徐某等人曾采购过参虫草压片糖果,涉案的参虫草压片糖果是一种食品,不具有对心血管、血栓等疾病的治疗效果。通络心又称绞股蓝纳豆红曲米凝胶糖果,该物品不是药品。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涉案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5.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参虫草压片糖果、复活丹鹿鞭鹿血人参食丸、绞股蓝纳豆红曲米凝胶糖果、中?NGF磷脂酰丝氨酸压片糖果的成分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情况。

7.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对涉案犯罪金额的审计情况。

8.相关谅解书,证实被告人XXX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X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及同案被告人的处理情况,不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陈玮曹前陆如韬

书记员罗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