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控辩方主张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婷出庭,指控:
2020年1月至2021年底,被告人姚某在经营医保定点药店嘉兴市庆丰贸易有限公司三水湾保寿堂药店期间,向李秀英、朱顺招(均另行处理)等人销售人参、西洋参、蛋白粉、燕窝等非医保报销范围内的物品,后以虚假销售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中草药名义刷医保卡支付,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22年8月19日,姚某向嘉兴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医保基金收入专户退缴8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7173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姚某诈骗手段所涉出售的保健品有实际支出,犯罪数额款项并非为其个人全部获利;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永杰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