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控辩方主张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静叶出庭,指控:
2022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在"租租摩托"APP上发布虚假出租信息的方式,以交押金、退之前租客押金、车子爆胎等名义从被害人方某骗得钱款共计5200元。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向方凯退赔5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一起,骗得钱款5200元,属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手机1部予以返还(由扣押单位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永杰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