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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杨检刑诉〔2023〕7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夷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辩护人史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顾某向卢某谎称顾能够通过内部人员购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款投资收益每月3%的基金。同年8月25日,顾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处将伪造的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投资协议书》交给卢某,为进一步获取卢某的信任,顾某向卢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卢某信以为真,于当日和次日共计向顾某的交通银行账户内转账10万元。顾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购买网上虚拟商品等个人消费。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顾某被抓获,到案后顾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顾某向被害人卢某退出全部赃款,得到卢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顾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顾某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卢某的陈述,《基金投资协议书》、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转账记录、悔罪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顾逢澄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敏

人民陪审员王玮

人民陪审员杨凤

书记员尉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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