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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黄检刑诉〔2023〕42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匡琼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1月1日至1月9日期间,在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媒体上使用虚假的图片资料,谎称有“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针剂”出售,可以通过高铁直接将该针剂交付给买家,从而骗取陶某等八名被害人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的用于购买该针剂的定金,共计(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290元。其中:2023年1月1日骗取周某2,040元,骗取何某2,400元;1月2日骗取张某2,000元;1月3日骗取周某24,000元;1月5日骗取张某2,000元,骗取钟某2,700元(案发前退还1,500元);1月9日骗取陶某2,400元,骗取高某3,25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2月15日在湖北省天门市抓获被告人陈某,其到案后对上述诈骗行为做出如实供述,并退赔了全额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赃款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延风

书记员陆玉婷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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