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王某谎称其具有显赫的家庭背景、高某及高收入,获取王某信任。后黄某某以帮他人支付医疗费及置办丧事等为名,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74,000元。上述钱款均被黄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用直至殆尽。
2022年9月23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涉案前有稳定的工作,愿意继续退赔,希望能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基于本案的罪刑均衡原则以及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而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已退赔部分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拥军
人民陪审员胡学钰
人民陪审员吕晓雯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