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印文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朱晨曦”的名义通过网络和被害人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虚构帮助朋友周某、还车贷、还房贷、外婆动手术等各种理由,共计从张某处骗得人民币75,813.92元,后被告人朱某将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债务。
另查明,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张某提供的《案件材料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收据》、被告人朱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
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斌
人民陪审员王宝章
人民陪审员冯莺
书记员吴晓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