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其之前的客户被害人孔某,隐瞒其已从周生生金店离职的事实,谎称周生生金店有每克黄金优惠80元的活动,欺骗孔某向其支付钱款用以购买金饰,孔某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向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10,361元,张某将所获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后张某未购买金饰并拖延时间,在孔某多次催促发货的情况下,网购周生生空首饰盒邮寄给孔某。
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9月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闲鱼app聊天记录及快递运单详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全部赃款,预缴罚金,有认罪认罚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月玲
书记员李宣霏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