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肖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投资笔记本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78500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余刑及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2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手机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监管于2022年8月30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经本院告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未执行的余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850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1。
三、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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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朝晖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臻荣
代书记员林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