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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64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使用其妻子韩某身份注册微信号,伪装成单身女子与被害人武某聊天恋爱,期间以生病等事由骗取武某共计人民币34,799元(以下币种同)。

2023年2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立案后,冯某某退还武某34,500元并获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退出2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号xb006689的注册信息、韩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武某与微信号xb006689的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人口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4,799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九元,发还被害人武某。

三、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蒋冬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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