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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平检刑诉(2022)95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3   阅读:

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贤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杨以温州飞宇印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名义与宁波四象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从中赚取差价,合同约定由宁波四象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温州飞宇印业有限公司购买“独角兽线圈”笔记本93560本,价款人民币93.56万元。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杨向宁波四象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货款,该公司向温州飞宇印业有限公司转账货款人民币20万元。随后被告人杨向温州飞宇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荣州谎称该笔20万元系其本人款项,要求白某转账到其指定的公司账户。白某信以为真,扣除5万元材料费后,根据被告人杨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其转账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于2020年3月26日在平阳县鳌江镇104国道与龙港大桥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其现已赔偿被害人白某人民币15.5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杨的供述,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宋某1、任某、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电子回单,购货合同,房屋购销合同,谅解书,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聪

人民陪审员杨静

人民陪审员金珍琳

二○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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