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存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底,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虚构身份,化名杨晨阳,到蒲城县XX镇XX村XX组苏某甲家,以给苏某甲儿子苏某乙介绍对象为借口,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累计8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其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证人苏某乙、范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张某甲、肖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及华山监狱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红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