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弋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刘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交友搭识被害人杨某1,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在自身负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家人需要动手术、做生意要进货款、车辆需要理赔等理由,向被害人杨某2钱款,共计人民币19余万元。
2022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缪军
人民陪审员王振林
人民陪审员乔程臣
书记员周琴华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