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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刑诉[2023]65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4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假下单、跑单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深圳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XX幢XX楼)优惠券、平台补贴、红包补贴共计人民币68,027.47元。2022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民警投案并接受传唤,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并获得了谅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段美玲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琦贤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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