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2〕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崔某虚构为被害人严某(居住于上海市XX有限公司电影《人潮汹涌》项目的投资渠道并提供虚假的合同样本,欺骗严某投资上述项目。严某信以为真并向崔某提供的周桂玲(崔某母亲)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5,000元。崔某得手后即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还债等用途。后严某发觉受骗要求崔某退回上述钱款,崔某于2021年3月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退还严某7,320元。后严某于2021年10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2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严某退还余款27,68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投资协议样本,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充值、转账记录、消费明细、退款记录、收条,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单》及崔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崔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崔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崔某已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对崔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崔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雯雯
书记员陈喆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