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11日决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辩护人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丁某虚构自己持有本市杨浦区XX邯郸路店和政通路店的股份,向被害人王某1谎称可转让股份给王以获每月分红等,骗取王某1钱款。王某1信以为真,先后于同年4月2日、7月17日在其本市杨浦区居住地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丁某人民币(下同)3万元、5万元,用于购买所谓股份。后丁某以分红为名陆续退还王某1部分钱款,截至案发,尚有5万余元未退还。
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丁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丁某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王某1,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付某、刘某、王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交易明细,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丁长健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慧
书记员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