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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3〕11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黄文君、被害人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潘蕾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底通过网络游戏搭识被害人王某1,其自称是军人,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称要与被害人结婚以此博得被害人好感,两人进而发展为情侣关系。自2021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多次以银行卡被冻结、公司税务问题账户被冻结、有债务纠纷被起诉、户口问题、被人举报涉嫌重婚罪等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以及虚构被害人因购买珠宝而向其借款的凭证来骗取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信任,从被害人处骗得钱款人民币140余万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用于个人花用。

2022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路路口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录音,证人王某2的证言,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调取的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证皮套和伪造的《王某1欠款明细》,复兴XX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33年8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责令退赔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慎颖

人民陪审员谷桂萍

书记员陈逍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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