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静检刑诉〔2023〕9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叶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分别以能够帮助他人请托学校老师办理入学、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的虚构事实为幌,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胡某请托上海市A中学、上海市B中学等学校的老师办理学生入学为幌,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

2、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汪某的孩子进入永和路幼儿园上学为幌,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万元。

3、2021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钟某的孩子进入永和路幼儿园上学为幌,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千元。

4、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本院批准逮捕的丈夫鲁某办理取保候审为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被害人钟某、汪某的犯罪事实,但否认诈骗被害人胡某的事实,随后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了三名被害人,并获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2022年7月12日,取保候审中的被告人张某因诈骗被害人张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抓获归案。再次到案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被害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张某在庭审中有较好认罪态度且系初犯,犯罪后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赃款,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钟某、汪某、张某的陈述笔录、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证人常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张某虚构事实骗取四名被害人钱款及到案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赃款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转账记录、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找人假冒老师并与之聊天骗取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及被害人受骗后向其转账的事实。

4.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四名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6.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证实了其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张某到案后有较好认罪态度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等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丽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32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审判员高欣

人民陪审员梁钟芳

书记员李旭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