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洁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冯大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王某1为冒领被害人王某2(1992年生)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的窃电举报奖励金,以虚构的理由,通过朋友层层介绍,获得了同名人员王某3(1984年生)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交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的国家电网市南XX厅(以下简称“XX厅”)。XX厅遂将王某3(1984年生)的银行卡账号反馈给了国家电网。2022年6月24日,国家电网据此将王某2(1992年生)的奖励金发放给了王某3(1984年生),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上述钱款由王某3(1984年生)全数转交给王某1。
2022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1至XX厅欲退还钱款,被民警抓获。到案后,王某1退还人民币6.3万余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1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的聊天记录截图、奖励登记表、明细表、银行卡复印件、通话记录、举报明细及账目、银行交易明细,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3、余某1、余某2、杨某、夏某1、夏某2、吴某、唐某、史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王某1: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亚哲
书记员施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