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16日,被告人付某通过微信群聊发布出售电脑显卡信息,虚构持有大量电脑显卡的事实,其在陈某看到上述消息且提出购买40张“蓝宝石”显卡后,骗取陈某81500元,得款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生活开支等。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退赔违法所得81500元,并取得陈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付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扣押笔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汇款明细查询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朝晖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蔡臻荣
代书记员陈蕴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