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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检刑诉〔2022〕7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7   阅读:

案件概述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阳检刑诉〔202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己系渭南市盐务局后勤负责人、稽查队领导、曾任原渭南市市长曹某某的司机、与原省人防办主任王某某为拜把子兄弟,曾救过曹某某、王某某的命等虚假事实,谎称自己有能力为盛某某、秦某某、颜某某子女安排工作,骗取三被害人共计36.88万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至4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其“结拜大哥”原省人防办主任王某某可为被害人颜某某女儿在陕西省人防办安排工作,以交纳押金、培训费等为由,先后3次骗取颜某某15.2万元。

2、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其所工作的渭南市盐务局有一工作岗位空缺的事实,谎称能将盛某某之女安排到渭南市盐务局工作,先后9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盛某某财物共计11.69万元及价值2100元的软中华香烟3条、软蓝芙蓉王香烟2条。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虚构其认识铁路局人事科长“宋栓成”的事实,谎称可为被害人秦某某儿子在大荔县高铁站安排工作,以交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共计3.6万元。

4、2018年1月30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认识渭南市副市长“杨高峰”的事实,谎称可将被害人秦某某女儿安排到西安市建材医院工作,以交押金、送礼等理由骗得秦某某及女儿6.18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构成诈骗罪,特提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孙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22年3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大荔县XX局东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工作日志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支付交易明细、视频资料、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质证已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同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颜某某15.2万元、盛某某11.9、秦某某9.7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党培江

人民陪审员张天民

人民陪审员谢新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吕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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