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海检刑诉[2022]67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8   阅读:

案件概述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害人傅某经他人介绍通过微信结识被告人刘某某,并向其询问能否帮忙解封抖音账号,被告人刘某某在不具备相关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认识抖音公司工作人员,并通过伪造与抖音公司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等方式获取被害人傅某信任。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以解封抖音账号需要钱款用于疏通关系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傅某款项共计39000元,所骗款项均用于其个人日常开销。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8月2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傅某3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9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刑事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雨洁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