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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杨检刑诉〔2022〕31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谢某谎称在南京市高淳区投资商铺,可与被害人高某1合伙经营餐饮,以此骗取高某1一年租金8.4万元。同年8月21日,高某1于本市杨浦区市XX村XX号门卫室内将现金8.4万元交给谢某。2019年2月15日,谢某又以信用卡被盗刷无法请客吃饭为由向高某1骗借现金1.5万元。上述钱款均被谢某用于赌博。

2020年9月16日、10月8日,被告人谢某分别接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均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2022年7月14日,谢某于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谢某已退赔高某13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谢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谢某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谢某向高某1谎称其在南京市高淳区投资商铺,可将该商铺的盒饭生意承包给高某1,高某1需支付一年租金8.4万元。高某1信以为真,于同年8月21日,在本市杨浦区市XX村XX号门卫室内将8.4万元交给谢某。之后,谢某就商铺的开业日期不断编造各种理由欺骗、搪塞高某1。

2019年2月15日,谢某谎称信用卡被盗刷无法请客吃饭,以借款为名骗取高某11.5万元。

2020年9月16日、10月8日,被告人谢某两次接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均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2022年7月14日,谢某于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谢某已退赔高某13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人高某2、杨某的证言,借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谢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7日起,扣除已执行的六个月,至202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严亦贾

人民陪审员王玮

书记员尉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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