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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检刑诉[2022]18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9   阅读:

案件概述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渭检刑诉[202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常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p控辩方主张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能认识临渭区XX小区东府景园小区的“李经理”(自己编造的人物),可以通过此关系购买到100平米左右的保障性用房,后被害人赵某乙赵淑棉交给王某某70000元的购房款,并介绍其弟弟被害人赵某甲赵刚娃从王某某处购房交给其140000元。被害人吕某甲吕红英交给王某某40000元的购房款,并介绍其小儿子被害人吕某乙吕东春交给王某某316000元购房款、其侄子媳妇被害人杜某某杜麦玲交给王某某100000元的购房款、被害人杨某某杨兵丽交给王某某50000元的购房款,王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自己全部私用。p2、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认识养老办的韩小武(自己编造的人物),能办理养老保险,被害人赵某乙赵淑棉信以为真,给王某某微信转账39800元为其丈夫办理养老保险,后王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吕某甲吕红英10000元,退还赵某乙赵淑棉15000元,退还杨某某杨兵丽2000元。p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p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1.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27000元;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p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认识临渭区XX小区东府景园小区的“李经理”(自己编造的人物),可以通过此关系购买到100平米左右的保障性用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乙赵淑棉70000元,后通过赵某乙赵淑棉介绍,骗取被害人赵某甲赵刚娃14000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甲吕红英40000元,后又经吕某甲吕红英介绍,骗取被害人吕某乙吕东春316000元、骗取被害人杜某某杜麦玲100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杨兵丽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全部挥霍。p2、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认识养老办的韩小武(自己编造的人物),能办理养老保险,以为被害人赵某乙赵淑棉丈夫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赵淑棉39800元,后王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p诈骗金额共计755800元。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吕某甲吕红英10000元,退还赵某乙赵淑棉15000元,退还杨某某杨兵丽2000元。p以上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p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9月13日,被害人赵某乙赵淑棉报警称王某某以办理养老保险和办理东府景园廉租房为名义,骗取其现金109800元。2020年9月14日渭南市公安XXXX局临渭分局立案侦查。p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赵某乙赵淑棉、吕某甲吕红英扭送到渭南市公安XXXX局临渭分局向阳街派出所。p3、渭南市临渭区XX房XX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证明二份,证明2017年7月24日,东府景园保障房咨询中心(售楼部)成立以来,从未聘用过王某某(女,X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1427291***********)对东府景园的保障房进行出售。所用的购房收条都有统一的编号、并有财务人员和置业顾问同时签字方可生效。p4、被害人赵某乙赵淑棉陈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给她说认识东府景园售楼部的李经理能购买东府景园的廉租房,一共骗了她70000元,第一次给王某某钱是她和她儿子赵某丙赵佳渭一起去的,给的现金30000元,王某某给她儿子打了个收条;第二次吕某甲吕红英在现场,当时吕某甲吕红英也交了20000元,她也给了现金20000元;第三次是她一个人去的,给了现金20000元。后来王某某说认识文教局的韩小武,这个人能力强,能给她丈夫刘转社办养老保险,分三次给的王某某现金39800元,第一次给了5000元,第二次给了16400元,第三次给了18400元。后来她又给王某某介绍她弟赵某甲赵刚娃购买廉租房,她弟前后花了140000元,说是购买的是东府景园廉租房C6号楼9层7、8户,后来她弟弟到那里看房时已经有人装修,她就感觉上当受骗了。王某某案发后给她共归还15000元。p5、被害人赵某甲赵刚娃陈述,证明2018年12月份,他听他姐赵某乙赵淑棉说,通过王某某能购买到东府景园的廉租房,他姐就带他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就带他去东府景园看了一下房子,说有关系可以将这个房子出售给他,于是就给了王某某40000元现金,第二次给再给了20000元现金,第三次通过他外甥女刘某某刘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某了50000元,第四次给了30000元现金,一共骗了他140000元。p6、被害人吕某甲吕红英陈述,证明2017年7月份至今,王某某给她说认识东府景园售楼部的李经理能购买东府景园的廉租房一共骗了她小儿子吕某乙吕东春的购房款316000元,骗了她大儿子购房款40000元,她和她大儿子在一起生活,骗了她侄子媳妇杜某某杜麦玲家的购房款100000元,骗了杨某某杨兵丽家购房款50000元。案发后王某某给她还了10000元。p7、被害人杨某某杨兵丽陈述,证明2019年11月份,她听田晓玲说她在吕某甲吕红英处买了东府景园的廉租房,她就去找了吕某甲吕红英,吕某甲吕红英说王某某能购买到东府景园的100平方米的保障房,2019年11月29日,她就和吕某甲吕红英一起去了王某某住处,王某某说东府景园有个100平的保障房,需要交50000元的定金,她就当着吕某甲吕红英的面交给了王某某50000元,说是她弟弟杨波波买房呢,后来在她的催促下,吕某甲吕红英给了她一个收条。她们报完警后,王某某一共给她退了2000元。p8、被害人吕某乙吕东春供述,证明他从2017年7月份到现在被王某某以购买渭南市临渭区XX小区东府景园小区的房子为由骗取了316000元。当时是他妈吕某甲吕红英告诉他,通过王某某可以买到东府景园廉租房,于是他就陆陆续续给王某某了86000元。后来王某某又给他说,东府景园出售门前的商铺,通过她购买可以便宜,于是他就相信了王某某,先后分四次给王某某交了230000元的现金。p9、被害人杜某某杜麦玲证言,证明2019年4月份,她三妈吕某甲吕红英给她说,通过王某某可以买到东府景园的廉租房,她三妈自己都买了好几套房了,我就相信了。后来她就和她三妈、王某某一起去东府景园看房,随后陆续给了她三妈100000元。p10、证人赵某丙赵佳渭证言,证明他和王某某不熟悉,他们同在郭家巷租住的房子,他和她妈赵某乙赵淑棉一起去给王某某送过钱,其他的事情他不知道。p11、证人刘某某刘璐证言,证明赵某乙赵淑棉是她母亲,她知道她舅舅赵某甲赵刚娃通过王某某在XX小区东府景园小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事,因为其中50000元就是通过她转给王某某在建设银行的账号上的。p1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7年7月以来,她给吕某甲吕红英、赵某乙赵淑棉他们说,她认识东府景园保障房的李经理,能帮忙购买临渭区XX城XX园XX房老城东府景园100平米的保障房,从吕某甲吕红英和吕某甲吕红英介绍的人那里共骗取了506000元,从赵某乙赵淑棉及介绍的人那里骗了210000元。这些人里边她只认识赵某乙赵淑棉、吕某甲吕红英,杜某某杜麦玲、杨某某杨兵丽是吕某甲吕红英介绍的,赵某甲赵刚娃和吕某乙吕东春是赵某乙赵淑棉介绍的。其实她并不认识东府景园保障房的李经理,这个人是她编出来骗吕某甲吕红英和赵某乙赵淑棉的。她没有能力帮助那些人买到东府景园的房子。从案发后到现在她给赵某乙赵淑棉归还15000元,给吕某甲吕红英归还10000元,归还杨某某杨兵丽2000元,共计27000元。剩下的钱自己做生意赔了,再就是其他的开支花掉了。2019年3月份,因为她做生意需要用钱,就想骗点钱做生意。她以给赵某乙赵淑棉老公办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赵某乙赵淑棉39800元。她给赵某乙赵淑棉说她认识渭南市文教局一个叫韩小武的人,这个人在文教局的能力很大,所以赵就相信她了。其实她不认识文教局的韩小武,这是她编出来骗赵某乙赵淑棉的,骗来的钱自己做生意挥霍完了。p除以上证据外,还有临渭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和租售并举工作实施细则、共同租赁住房买卖契约、转账记录、收条、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某某诊断证明书、证人梁某某梁巧珍、郑某某郑晓青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足证以上事实。p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他人购买廉租房、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27000元,可酌情予以轻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持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所得款项均系赃款,依法应当责令退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7日起至2033年9月6日止。)p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乙赵淑棉948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甲赵刚娃140000元;退赔被害人吕某甲吕红英30000元;退赔被害人吕某乙吕东春316000元;退赔被害人杜某某杜麦玲100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杨兵丽48000元。p以上第二项内容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p审判人员

审判长申晓娜p人民陪审员郝萌p人民陪审员李红军p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p法官助理祖贞p书记员杨洁p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p《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p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p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p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p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p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p(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p(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p(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p(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p(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p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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