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浦检刑诉[2022]270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9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2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邓毅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在债务、官某,已被列为失信人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姓名、头衔,编造项目投资周转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付某1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万元、被害人张某20余万元,实际用于偿还债务、生活消费等。2022年7月25日,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目前基本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朋友帮其偿还被害人付某1钱款3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罗某具有坦白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庭定罪处罚。

被告人罗某对上述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付某1的150万元是罗某和付的投资分红款,被害人张某的20万余元是借款,指控罗某构成诈骗罪不成立。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在当时真实姓名为罗振兴并且债务、官某,已被列为失信人员的情况下,使用虚假姓名、头衔,编造项目投资周转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付某1150万元、被害人张某20余万元,实际用于偿还债务、生活消费等。

2022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至审查起诉阶段起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的朋友帮其偿还被害人付某1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付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认识罗某,罗自我介绍是中海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微信上留给其的名字是罗某。同年9月,罗某称有“网红直播带货”“西藏养牦牛”“网络媒体培训证书”等几个项目,需借款150,其通过其公司账户转账150万元到罗某指定罗侄子罗某账户。同年12月,罗又以他在湖南长沙的房子被法院查封要拍卖,要保住房子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打款前,其查过罗某的名字没有不良记录。2021年4月,其得知罗某是假名,其通过天眼查等网站查到在借款前罗振兴在湖南有20多起诉讼案件,负债2,000多万元。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上半年通过中海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老板吕某介绍认识罗某,吕介绍罗是他公司执行总裁,其和罗某互留了微信、联系电话,罗留给其的微信名字是罗某。其查过罗某没有不良记录。下半年,罗某称要在北京搞一个网红论坛缺少经费,需借款50万元。2020年下半年,经其多次催讨,罗才还了其15万元,至今25万元未还。2021年4月,其从付某1处得知罗某真名是罗振兴,借款前早就上了失信人黑名单,身负多起民事诉讼官司,负债累累。

3.接受证据清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对账单、业务、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名片、履历表、海报、铭牌等,证实被告人罗某骗取被害人付某1、张某钱款的经过、具体金额以及被害人催讨的情况。

4.证人马某、谢某、罗某、叶某、黄某的证言、相关微信、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付某1、张某被骗钱款以及后续流向情况。

5.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证明、户籍证明等,证实罗振兴于2021年5月13日以与公司员工重名,很不方便为由提出更名申请,后公安机关同意其申请,由罗振兴变更为罗某的情况。

6.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不动产登记情况表、离婚协议书、在职相关信息等,证实被告人罗某涉及多起民事诉讼,作为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钱款,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列为失信人的情况。

7.三方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朋友帮助其赔偿被害人付某1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罗某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罗某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罗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两名被害人证实罗某向两人隐瞒自己真实姓名为罗振兴并且债务、官某的情况,编造投资项目等事实,向两人借款骗钱的事实,罗某本人在案供述,其在没有更名前,当时真实姓名为罗振兴时,因为不想让被害人知道其真实姓名后发现其官司和债务缠身,向被害人自称罗某,并谎称投资“网红直播带货”等项目向被害人借款,得款用于还债。家庭生活消费等。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为名骗取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所提系投资分红、借款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罗某到案之初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审理起诉阶段始能作如实供述,当庭供述虽有反复,但最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罗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罗某在朋友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付某1人民币30万元,取得谅解,酌情从轻考量。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33年7月24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王志强

人民陪审员喜信

书记员周馨怡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