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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徐检刑诉(2023)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09   阅读:

案件概述

被告人杨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3日以沪徐检刑诉(202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尚德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小红书平台冒充“数码科技桃子”的名义发布其从其他平台主播账号处下载的视频,吸引买家向其购买手机并骗取购机款。2022年8月31日,被害人纪某在小红书上联系杨某,试图购买手机,杨某引导纪某加其微信好友,并在微信上冒充客服向纪某出售手机。在收取纪某人民币6,888元后,杨某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后又谎称支付尾款就发货,继续骗取纪某人民币1,700.84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及小红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界面截图、公安工作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信息,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据此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纪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俊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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