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徐检刑诉(202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雷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15日,被害人庄某受被告人杨某发布在快手平台上的出售二手手机广告吸引而联系对方求购苹果牌IPHONE12手机。被告人杨某隐瞒其没有现货的真相,以支付尾款后马上发货的理由诱骗庄某先后支付定金人民币500元及尾款人民币4300元,并将所收货款用于他处且拒绝退款。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长沙市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在家属协助下已全额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缓刑部分,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且已预交罚金保证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庄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使用记录、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予以数罪并罚。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已全额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辩护人所提对杨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应予以扣除。)

三、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已退赔)。

杨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芳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